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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04:40:56【3409754】
性工作,这是在公立医院改革当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除了完成国家的援非、援藏、援疆等大型任务以外,在当地每年都出台十项公立医院惠民的优惠措施,包括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培养社区和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包括到边远地区、到基层为一线群众开展健康咨询等等。所以我想,公立医院应该不要担心民营医院、外资医院的竞争,竞争就要求我们做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而且竞争最后带来的结果是老百姓受益,竞争带来的结果就是老百姓看病更加方便、更加便宜、更加安全。所以,竞争是好事情。 [导读]中国证监会最近数月来连续公布了大批案件的细节和查处情况,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到内幕交易案不一而足,稽查执法透明度大大提升,市场对此颇为震动。在中国股市,内幕交易几乎是伴随证券市场设立而来的普遍现象。图为一股民在某证券公司大厅观看股市行情。徐昌政/东方IC因种种原因,证券稽查留给外界的形象颇为神秘。最近数月来则有很大改观。中国证监会连续公布了大批案件的细节和查处情况,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到内幕交易案不一而足,稽查执法透明度大大提升,市场对此颇为震动。由此,外界期望,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到来,将进一步厘清证监职能,减免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权,更多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但这一理想状态,距离现实有多遥远?自2007年国务院启动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过去四年,证监稽查队伍的规模有了明显充实,专业性有了提高。但是,各类案件高发,稽查队伍超负荷运转,现有社会法治生态带来的一些体制性困难,使得证券稽查仍然面临严峻挑战。证监会内部如何重新分配监管资源,从稽查到司法,相应的系统性改革如何推进,一切都迫在眉睫。“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扭曲了投资者追求投资回报的正常路径,更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在证监会2009-2010年度稽查立功颁奖典礼上表示,要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并称内幕交易案已被列为证券稽查的重点。虽然中国证券市场给外界的印象仍是审批有余、监管力度不够,但回顾证券稽查十多年的历史,曾有观点认为证券执法过于严格影响了市场活跃度。实际上,只占证监会人员六分之一的证券稽查队伍,在证监会内部难称是真正的核心部门。郭树清强调,要把证券执法纳入证券监管的中心工作,“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天职,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详解“偷与骗”社会需要增加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犯罪羞耻感,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行为,都是盗窃;欺诈上市和操纵市场都是欺诈“简而言之,内幕交易、老鼠仓、欺诈上市、市场操纵这四种主要的市场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可分成偷和骗两类:一类是窃取,即内幕交易、老鼠仓;一类是诈骗,即欺诈上市、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说。内幕交易案件的典型特征是违法者具有信息优势——提前获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待信息公开股价上涨(下跌)后卖出获利(避损)。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成倍增长,从以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扩大到了保荐人甚至地方政府官员,如广东中山市前市长李启红案、中信证券保代谢风华和华泰证券安雪梅夫妇案、东北证券保代秦宣案等;浮出水面的案情也趋于严重,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中关村(000931.SZ)重组时的内幕交易罪,获刑九年,被判处罚金6亿元,创下内幕交易案之最。老鼠仓案件的典型特征,是违法者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金融机构即将大量买入某只股票等非公开信息后,提前买入相应股票,待机构买入股价上涨后率先卖出获利。这类现象在券商、基金公司发生较多,2005年前曾拖垮了一代券商自营业务。2007年,证监会开始对公募基金的老鼠仓施以重手,行政处罚了前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前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等案。待2009年2月老鼠仓入刑后,前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因老鼠仓获刑,亦出现了西南证券自营部负责人季敏波的硕鼠案。今年3月15日,交银施罗德前投资总监李旭利案将开庭审理,该案以千万元盈利刷新了老鼠仓案最高记录(详见本刊2012年第9期“李旭利:最大老鼠仓案”)。尽管在人们的感觉中,市场中内幕交易无处不在,规模远比这些被揭开的案情巨大、严重得多。老鼠仓的本质,是利用其受托管理资产的非公开交易信息,在受托资金账户投资之前,自己的账户早于或同步于基金等受托账户买卖而获利。“资产管理者本应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委托人的利益应置于第一位。但这些人往往将受托账户和自己的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实际是用基金的账户替自己的证券投资托底。”毛毕华分析,“委托人的资产交易信息和利益被盗取,养肥了这些老鼠。”毛毕华认为,社会需要深化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市场危害的认识:“这两种行为不仅仅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它们本质上都是窃取,只是内涵略有差别。”他分析,理论上讲,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和基金投资等基本面的判断,内幕信息是没有被披露、会影响股价、属于相关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重大商业机密和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上市公司高管、作为上市公司受雇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谁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运用这些信息牟利,谁就是窃贼;老鼠仓行为窃取的则是金融机构信托资产的未公开交易信息”。《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受托信义义务,但这种观念要在金融机构深入人心,真正形成诚信文化,还需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打击力度。郭树清表示,当前内幕交易发案率偏高,需要把打击内幕交易放在突出位置,“要使得内幕交易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毛毕华同时分析了操纵市场的欺诈本质。欺诈上市和操纵市场都是基于编造、制造虚假信息诈取投资者钱财。拟上市公司为发行上市编造虚假信息,或是上市公司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都将使普通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境地,都是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实质与街头骗术无异,是通过二级市场上欺诈性的交易,制造虚假供求假像,如大量买盘或大量卖盘,扭曲价格或者成交量,制造一些虚假的上涨或者下跌现象,诱导投资者作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选择以获利。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总队长欧阳健生介绍,与过去横行一时的庄股行为相比,现在市场操纵行为有了全新的特点,比如账户资金越来越分散,市场操纵者向多人借用账户,签订私下的利益分成协议,使得账户之间表面上没有关联;包括操纵行为造成的价量影响,如何证明因果关系,证实其欺诈性,也都是查处难点。“听风跟庄之后最终受损害的永远是普通投资者。市场操纵就是零和博弈。”毛毕华说,“一个充满欺诈的市场必将损害投资者市场信心,损害市场发展诚信基石。没有谁是心甘情愿受骗的。证监会监管执法职责的重中之重是维护市场公平,实现市场正义。”“抢帽子”争议“抢帽子”,在国外就是典型的“剥皮”手法,定性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无疑。但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2005年股改后,像以前一家集中持股的恶庄现象已基本销声匿迹,而‘抢帽子’交易等短线操纵行为和变种的‘合谋操纵’庄家较多。”在稽查局工作超过十年的毛毕华说。目前证监会查处的操纵市场大案主要有两类:“抢帽子”与虚假申报。“抢帽子”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荐股,通过荐股效应产生的市场波动获利。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汪建中案、广东中恒信案、百灵信案、湖北国贸盛乾等案。虚假申报则以张建雄案为典型。其中,广东中恒信案可谓“抢帽子”的登峰造极之作。在历时三年半的时间里,薛书荣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元,通过多家电视台、多家券商的超过30名分析师,对所控制账户预先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推荐,在节目播出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这种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资金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在证监会的集中严厉打击后,市场中“抢帽子”行为大为收敛。2010年7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8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协同各地广电部门监测电视台的证券节目要符合规范,不得出现无证券分析资格的荐股等类节目。财新记者另从相关部门人士处了解,电视台被要求保留节目资料超过三年,解决了过去电视台声称电视节目资料保留不超过三天、案件调查难以取证等问题。然而,对“抢帽子”是否属于操纵市场行为、如何判断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规尚显空白。如北京首放控制人汪建中用“抢帽子”的手法买卖工商银行等38只股票权证,累计获利1.25亿元,被处以同倍罚金1.25亿元,罚没金额总计2.5亿元,移交司法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但“抢帽子”行为尚未被纳入《证券法》,虽然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其他手段”。当时法学界有意见认为,由于刑法中并无明文禁止“抢帽子”,该案或许不能适用于兜底条款。广东中恒信案在证监会移送公安部后,地方公安部门也已完成主要取证工作。但该案迄今尚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对相关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陈杰通过私募基金国贸盛乾为平台,雇用数名券商分析师和研究员公开荐股,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抢帽子”交易行为获利。案发后采取各种方法阻碍调查,包括毁灭证据、串供、收买证人作伪证、撺掇关键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等,情节相当恶劣,目前却也尚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张建雄案则体现了虚假申报这一鲜明的市场操纵手法。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4日,张建雄在交易“ST源药”(600656.SH)过程中,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该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最短的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有21秒钟。“单独看每笔交易似乎没有问题,放在一起来看,就是典型的市场操纵了。因为他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并不以实际买入成交为目的,而是为了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自己可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持有的股票。”该案的一位调查人员表示。证监会于2009年4月宣布对张建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34万元并处以同倍罚款,但该案目前也尚未以市场操纵罪移交司法。实际上,2007年3月证监会对内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就“抢帽子”行为有明确界定。一些法学界人士介绍,“抢帽子”行为在美国称SCALPING,以欺诈认定;而在中国台湾地区和欧盟法中,被认为是操纵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2003年就斯图加特“抢帽子交易上诉案”作出判决,裁定“抢帽子”交易是市场操纵行为,并确立了审判“抢帽子”交易案的指导原则。一位在华尔街投行工作多年并富有监管经验的资深人士分析称:“抢帽子在美国投资界的特指用语是Pumping and Dumping,指少数证券分析师廉价购入股票,接着在报纸文章和电视或者电台广播吹捧他们手中的股票,当然别人不知道他们买了这些股票或者跟这些股票有利益关系。他们散布虚假的信息吹捧股票以拉抬股价,这个动作叫做pump,然后在股价上扬时卖出持股,这个动作叫做dump,卖出持股时使股价下跌、其他投资者利益受损。这是不公平的交易,当然是操纵市场。”“抢帽子,在国外就是典型的‘剥皮’手法,肯定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表示,“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操纵手法,现有法律主要针对传统老庄股操纵特点的明确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最难“盗窃案”内幕信息的传递过程、资金和账户的来源取证,都是难点“内幕交易案在股改前几乎凤毛麟角,近两年却上升到立案数量的一半。”毛毕华分析说,打击内幕交易是当前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证监会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290件,立案调查案件9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48起,占一半以上。但市场无人不晓的是,内幕交易几乎是伴随证券市场设立而来的现象。初期人们对此不以为意,许多人都以“打探消息”为交易依据,内幕交易亦非常露骨。到2007年以后,打击内幕交易才逐渐成为监管者中心工作,但内幕交易亦开始日趋隐秘,调查取证难始终是证券稽查面临的最大挑战。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控方来自证清白,业界呼吁颇多,但现实中无途径实现。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犯罪案仍只能主要采用直接证据,证券稽查部门需要承担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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